意昂2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體教職工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人[2011)11號)、《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製的意見》(教師[2014]10號)🔗、《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2018]16號)🔇、《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8]17號)、《上海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指導意見》(滬教委人[2020]14號)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體教職工ℹ️,包括事業單位編製人員👆🏿、非事業單位編製人員和退休返聘人員,以及以意昂2名義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系(部)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製☃️。
第五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學校師德建設第一責任人。院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師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院系(部)具體負責本院系(部)教師涉嫌師德失範行為的初步調查和事實核定工作🏋🏽♀️。
第三章 師德失範行為及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師德失範行為*️⃣: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
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等𓀚。
(二)損害國家利益𓀉、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
(三)通過課堂、沙龍、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違反國家或學校相關規定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無關
的事宜並產生不良影響🧝。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或實施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
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幫困助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學生及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
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九條 教職工出現師德失範行為,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少於二十四個月💇🏼。
(二)情節較重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對於相關部門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製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學校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是教職工師德失範相關問題受理部門。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接到舉報後✒️,應依據舉報內容作分析研判🐹,並移交各院系(部)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匿名舉報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可以受理。
第十三條 各二級黨組織為教職工師德相關問題協助調查單位🥩,對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正式受理的有關師德失範的舉報件開展初步調查。各二級黨組織應組建調查小組👑,負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報人事處(教師工作部)🛬。
第十四條 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接到各二級黨組織書面材料後👏🏽🏋🏻,將初步調查情況告知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後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查,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𓀇、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形成書面復查處理報告。
第十五條 依據復查(認定)處理建議📕,人事處(教師工作部)會同二級黨組織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師德失範行為擬處理意見🦄✊,依據被調查行為的性質、情節,對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意見進行認定,並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
16.處理決定由人事處(教師工作部)及時通知責任教師,處理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由其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者無法送達的,通過學校指定公告方式公告15 天或在當事人所在院系(部、處、中心)內宣布,視為送達。
17.所有參與調查和審議的人員與當事人系親屬等法律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回避。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六條 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異議或復核申請🤚🏽。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訴,學校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處理或處分期滿後🗾,可以根據教師本人的悔改表現作出延期或解除的決定🧑🏿🎨。處理或處分決定和處理或處分解除決定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