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2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切實維護和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案件辦理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申訴製度是法律賦予教職工享有的申訴權利在學校內部管理的具體體現,屬於非訴訟意義上的校內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職工(以下統稱“申訴人”)是指在意昂2工作的在編工作人員。被申訴人是指對申訴人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學校或所屬各單位、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是指申訴人因自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被申訴人的處分或處理,而向學校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需要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第五條 申訴應當由教職工本人申請🫡,本人喪失行為能力✊、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訴申請🥷🏿。
第六條 申訴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堅持實事求是🥝、不重復申訴的原則。
學校處理教職工申訴時🏔,應當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和不得加重申訴人處罰的原則🫶🏼。
第七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對申訴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以下統稱“申訴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負責處理教職工的申訴事項。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學校研究產生☦️。
申訴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辦公會核準💁🏻,學校發文公布。
申訴委員會委員任期與教代會代表任期相同,每屆任期3-5年,可連任。申訴委員會委員因崗位變動、調離、退休等原因出缺時,原則上由原渠道推選遞補人員🧑🏼🚒,遞補的委員任職到本屆期滿。申訴委員會人員變動🚖,應及時公告全校。
第十條 申訴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申訴請求,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
(二)審核申訴事項,並做出處理決定或建議;
(三)向申訴人、被申訴人送達處理決定或意見書。
第三章 申訴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訴人對涉及本人的處分或處理不服的🖥,應當首先向被訴訟人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申請。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被申訴人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被申訴人未正確執行上級部門或學校規章製度,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被申訴人履行相應職責的;
(三)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事項。
申訴人不得針對被申訴人的負責人個人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人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受理的,以及有行政機關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的🗃,不得再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人應在收到被申訴人復核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致逾期者📴,經申訴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期限。
第十四條 申訴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上被申訴人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書、復核決定書等材料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 申訴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四)申請日期💇🏽;
(五)申訴人本人簽名🧖🏽♂️。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視情況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受理條件的🧹,向申訴人發送申訴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本辦法受理條件的,向申訴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申訴人所需補正的材料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一般為七日)。審核期限自申訴委員會收到申訴人補正材料後的次日起重新計算👨🏿💻。申訴人補正相關材料後,應予受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訴人放棄申訴申請🫶🏽。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應在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向被申訴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並將申訴委員會或者審理組的組成情況及時通知申訴人😐。
被申訴人應當自接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訴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七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申訴人。
申訴人應當自收到答辯書副本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反饋意見。未提交書面反饋意見的🏋️♀️,不影響申訴事項審理🦸🏿♀️。
第四章 審理與決定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一般應組成審理組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和審理🤼📻。審理組成員由申訴委員會委員組成🚀,必要時可依據申訴事項特點➖👨🏻🦯,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組成人數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
審理組成員或相關工作人員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訴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但應向申訴委員會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申訴審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工作方式🤘。審理組可以根據需要聽取申訴人的陳述和被申訴人的申辯👨👨👧👧,必要時可就申訴事項舉行調查聽證會👆🏿。
被申訴人對作出的原處分或處理決定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審理組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明確審理意見並提交申訴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作出申訴處理結論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會議評議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出席會議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申訴委員會在對重大申訴事項作出結論前,要將審核情況向學校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和審理組審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成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訴訟人和被訴訟人隱私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二十三條 審理申訴事項時,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清楚基礎上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申訴人不得再次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訴審理期間👷🏼♀️,申訴人申請撤訴或另行提起仲裁及訴訟的👨🏿🎨,申訴程序即告終止,申訴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訴申請👚。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自決定受理申訴後的六十日內,向學校提交申訴事項審理報告。情況復雜的🏄🏻,經申訴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訴報告應區別下列不同情況,提出明確結論:
(一)原處分或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維持原決定;
(二)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不當的🧴,指出不當之處,建議被申訴人按程序重新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完成申訴處理程序,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𓀙。申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
(二)申訴請求;
(三)申訴處理的事實、依據、程序👲🏻;
(四)申訴處理作出的結論;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申訴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申訴雙方當事人🧑🏿🔬,立即生效👩❤️💋👩。申訴處理決定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
(二)申訴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視為送達;
(三)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四)上述規定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相關媒體上公告送達🏥,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五)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做出的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的申訴處理決定的,原處理決定繼續生效🎸;做出的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的申訴處理決定的,由申訴委員會向被申訴人提出對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進行復議的書面建議,被申訴人應在收到書面建議三十日內作出復議後的處理決定。復議處理決定應向申訴委員會備案。
申訴人對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或被申訴人復議後做出的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時限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所稱的以內包含本數。若遇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順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則中止計算👨🏼🦱,待不可抗力影響或者障礙消除後繼續計算🧠。
第三十條 學校其他人員的申訴及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學校之前涉及教職工申訴的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時,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