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學校製度,實行學術民主、提高學術水平、弘揚嚴謹學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特製定《意昂2學術委員會章程》(討論)🔖。
第二條 意昂2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對學院的重要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議和咨詢;組織學術交流🍞、製定學術規範、學風維護和科學道德建設等。
第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在主任領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學院在作出有關學術方面的決策時𓀅🧂,要尊重學院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章 職 能
第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工作範圍如下💕:
1. 討論審議學院發展規劃及師資隊伍、學科建設規劃💇🏻;
2. 討論審議學院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辦學水平評估辦法;
3. 審定和向上級部門推薦教學、科研項目及其研究成果;
4. 評估或仲裁相關學術事項,接受學術道德投訴和調查;
5. 針對學院提交的其他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第三章 組 成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意昂2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根據需要可聘請其他學院或學校專家🐣,院外專家人數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設副主任2名🧚♀️,設秘書1名,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經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秘書由主任提名會議通過。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委員的資格與產生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具備下列條件的學者組成:
1.熱愛祖國👩🦰🏬,熱愛教育和科學事業,學風嚴謹;
2.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教學科研工作經驗🏄🏻♀️;
3.德才兼備🚶🏻♀️🐲,以德為先⛓️💥,能夠客觀、公正地評價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4.身體健康、學術活躍,能夠按時出席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為學院事業獻計獻策,具有奉獻精神🏋🏽♀️☸️;
第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牽頭,在廣泛征求意見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委員候選人名單⬆️,經學院董事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學院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在屆中調整,由主任提名🙍⚆,經學院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報學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術委員會批準,不再擔任委員:
1. 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2. 工作變動或調離;
3. 不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4. 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
第五章 委員職責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如下:
1. 按時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2. 就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進行審議和表決;
3. 就重大學術問題向學院學術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或有關建議🧚♂️🥜;
4. 受學術委員會主任委托開展調研工作😿;
5. 對涉及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學術委員會的運行
第十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院長或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議並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意🔜,可以臨時召開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列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在舉行全體會議審議學院委托的議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需要表決的議題須出席會議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七章 學術委員會自身建設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應加強自身建設✡︎,成為服務學院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學術組織機構。
1. 修訂學術委員會章程,健全內部運行機製✍🏼,工作上做到規範化、製度化和程序化🧚🏻;
2. 加強隊伍建設,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
3. 嚴把學術質量關,維護和提高學院的學術信譽;
4. 註重學術道德建設🈸💻,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修改方案經院學術委員會討論審議🙋🏻♀️,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方可發布。
第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根據學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學院學術委員會批準後執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