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學院國內公務出差及差旅費管理,推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製度建設👨🏻🦽。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滬教委財〔2014〕29號文)文件🖖🏽、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滬財行〔2014〕9 號)及《上海市市級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滬財行〔2016〕19 號)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差旅費是學院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四條各部門要切實貫徹建設節約型校園的原則,勤儉節約,合理開支,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製度和審批程序,從嚴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製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等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相關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出差人員報銷時必須提供由主辦單位出具的會議、培訓等能說明出差事由的佐證材料🪤。主辦方統一安排食宿的🃏,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由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不統一安排食宿且費用自理的👩🏼🦰,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規定報銷。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學院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費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 |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院級領導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他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 /動車二等座🪤0️⃣,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院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其他人員乘飛機應事先報經院長批準🧲。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擇乘坐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乘飛機的人員,發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憑據報銷🛌🏿。因故發生退票費用,需由本人說明退票理由並經分管院長批準方可報銷🤌🏿。乘坐火車的茶座費不得報銷🚵🏿♀️。
住宿費
第九條住宿費是指學院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出差人員住宿標準,院級領導住單間,其他人員兩個人住一個標準間。對“其他人員”出差人數為單數,或與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一個單間🧔♂️🪓。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住宿費上限標準🚣🏿♂️。直轄市及省會城市,院級領導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50元。其他城市院級領導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如果差旅經費來源為市教委等縱向課題,住宿費標準則按照課題相關標準執行。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二條 住宿費在開支標準上限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得報銷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三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學院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標準包幹使用🪤,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第十五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學院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六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包幹使用,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上海市內出差🧑🏻🦲,不發放夥食補助費💇🏿♂️,不實行定額包幹交通費😶🌫️,只憑據報銷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特殊情況乘坐出租車的🚣🏻,需經分管院長批準)。
學生競賽等差旅費
第十八條學生由學院派往異地參加競賽等🐿,一般乘坐火車硬座👩🦯➡️、輪船四等艙鋪。住宿費按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學生異地參加競賽期間不實行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包幹。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報銷差旅費等費用,費用由部門本年度差旅費支出預算承擔👩🏼🎓。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報銷出租車車費,因特殊原因需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時須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乘坐出租車起止地點,公務事由👨🦱,乘坐人等並由分管院長簽字🧞♀️,同時抵扣相應的市內交通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住宿費🫴、差旅費等在限額標準或範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未按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實際發生住宿費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會議通知書或邀請函⛹🏿♂️,機票、火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出差費用的報銷先由出差人員填製報銷單據,經各院(系、部)、部門負責人簽字👴🏼,報分管院長審批後交財務處登記審核。
第二十三條出差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必須連同差旅費一起報銷,事後不得補報🤲🏿,更不得與其他單據混雜報銷🧑🏽🎨。差旅費報銷中不得夾報與出差無關的費用🏋🏻♂️,對出差繞道部分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用以及蓋有旅行社👌🏼、旅遊公司印章的發票一律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財務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差旅費票據📳,對未經批準的出差以及超範圍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在出差期間購買的食品、禮品等一律不予報銷,出差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的罰款一律自理,不得報銷。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院(系🪑、部)、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加強差旅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相關條例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原《意昂2差旅費管理辦法》(上科技院[2014]24號)同時廢止。
財務處
2020年9月9日